一、 培养目标
本专业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掌握音乐专业基本理论和基础知识,具备一定的音乐教学、音乐表演、音乐研究能力,能够独立完成音乐教育工作,适应中小学音乐教育的高素质应用型人才。
二、培养要求
毕业生应获得以下几方面的知识和能力:
1.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乐于从教;
2.熟悉音乐教育专业领域,熟练掌握该领域的基本知识、基本技能和教学方法,同时具有广博的知识和开阔的视野;
3.具备教育实践能力,同时具有教育创新能力、就业能力、创业能力;
4.具有良好的语言表达和沟通能力,能熟练地使用普通话与规范字。
三、主要课程
1.主干学科
艺术学理论、音乐与舞蹈学
2.核心课程
钢琴、声乐、乐器演奏;视唱练耳、和声、复调音乐、曲式与作品分析;中国音乐史、外国音乐史;音乐论文写作等
四、主要实践性教学环节
教育实习、毕业论文
五、学制
标准学制4年,学习期限为3-6年。
六、毕业学分与授予学位
学生修读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达到150.5学分,符合学校毕业要求者,准予毕业,颁发毕业证书。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及《长春师范大学本科学分制学士学位授予条例及实施细则》规定者,授予艺术学学士学位。
七、课程结构及学分分配
八、课程安排
1.通识教育课程安排表
注:师范专业学生须选择修读通识选修课程6学分。
2.学科基础课程安排表
3.专业核心课程安排表
4.专业方向课程安排表
5.职业技能教育安排表
6.创新创业教育安排表
7.综合实践教育安排表
九、说明
本专业为师范性质专业,本专业学生在学习期间除完成必修课程规定的学分外,还应至少修读6学分的通识选修课程及10学分的专业方向任意性选修课程。其中,限制性选修课程下设八个方向,学生须完整地选择至少一个方向模块的课程进行修读,并完成该方向内的全部限选课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