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和《全国教育人才发展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根据国家留学基金委《高等学校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选派办法》,鼓励和支持我校青年教师进入国外高水平大学和重点科研单位进行合作研究和课程进修,进一步实施人才强校战略,提高青年骨干教师教学水平和科研能力,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指导思想和发展目标
根据学校事业发展规划,以学科建设为龙头,以提升学校学科水平、科技创新和人才培养能力为重点,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规划、学科建设规划和教学科研工作需要,依托国(境)外优质资源,全面提高青年骨干教师的综合素质、教学科研能力、知识创新能力和整体学术水平,促进优秀学科带头人和优秀教学骨干脱颖而出,努力打造一支活跃在国际学术研究前沿的学科领军人才、国内知名的高水平学术带头人和大批具有极大发展潜力的后备人才,为学校又好又快发展,实现发展目标提供坚实的人才保障。
二、选派计划
1.选派规模
每年计划选拔20人左右以访问学者身份(含博士后研究)出国研修。具体以国家留学基金委与学校签署的合作协议为准。
2.留学期限
访问学者的留学期限为3-12个月,博士后的留学期限为3-24个月。
3.重点资助学科专业领域
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优先资助学科、专业领域,结合学校学科建设和师资队伍建设实际需要确定。
4.留学单位
主要派往教育、科技发达国家的知名院校、科研院所、实验室等机构。根据学校学科、专业建设需要,结合师资队伍实际,留学人员可通过学校推选或个人渠道联系国外留学单位。
三、资助内容和经费来源
资助内容包括留学期间奖学金生活费和一次往返国际旅费,资助标准按照国家公派留学标准执行。项目所需经费由国家留学基金与学校按1:1配套比例共同承担。
四、申请条件
1.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规定的申请人基本条件(详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选拔简章》)。
2.热爱祖国,具有良好的政治思想素质,无违法违纪记录,身心健康。
3.学校优秀青年教师、实验室骨干或中层及以上管理人员,在校从事教学、科研或管理工作并取得突出成绩,具有扎实的专业基础、较强的教学、科研能力或组织、管理能力。
4.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5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本科毕业后一般应有5年以上的工作经历,硕士毕业后一般应有2年以上的工作经历。对博士毕业的申请人,没有工作年限的要求。
5.博士后申请人应符合以下条件:年龄不超过40岁(以申请截止时间为准),应为学校在职人员及重点培养的后备师资(含应届博士毕业生)。申请时距其博士毕业时间应在3年以内(应届博士毕业生除外)。
6.申请时须提交国外大学或科研机构的正式邀请函,
7.外语水平需达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外语条件(详见《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
8.曾经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的人员,回国
工作满五年后方可再次申请。已获国家留学基金资助但未执行人员不得申请。有特殊规定的按项目规定执行。
9.承诺按时完成国家规定的研修计划和学校要求的研修任务。
五、选拔办法和程序
1.选拔办法
学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个人申请、学院择优推荐、学校选拔,留学基金委审核录取”的办法。访问学者重点依托教学研究、科学研究项目或研究课题进行选拔,其出国研修计划应与在研项目或课题紧密结合。优先支持科研团队、国际合作项目的中青年学术带头人及成员,成梯队、分批次赴国外高水平大学强项学科或科研机构等从事综合性课题研究或合作交流。学校将对候选人的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件、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进行严格把关并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及国外留学单位等进行评审,公开进行选拔推荐工作,并对拟选派人员进行校内公示。
2.选拔程序
(1)人事处在校内公开发布《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通知,明确派出计划、报名条件、申报程序、评审办法等内容。
(2)拟参加项目人员填写《青年骨干教师出国研修项目申请表》,并提供相应佐证材料,向所在学院提出申请,学院审查同意后,报人事处。
(3)人事处根据个人基本信息、申报条件、品德修养及身心健康情况等方面,对申报人员进行资格审查,合格人员参加校内评审。
(4)人事处组织3名以上专家,对申请人的专业基础、科研能力、发展潜力、外语水平及国外留学单位等进行评审,将合格人员在校园网上进行公示。
(5)人事处组织填写《专家评审意见表》、《单位推荐意见表》、《初选名单一览表》、《依托科研项目和课题研究选派情况统计表》等材料。
六、派出与管理
学校将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的要求统筹考虑“选拔、派出、管理、回国”各环节。对留学人员加强目标和过程管理,做到派出前有要求,派出后有跟踪和检查,回国后有考核,确保留学效益。
1.将初选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国家留学基金委,国家留学基金委审批通过后,组织向国家留学基金委申报。
2.对拟派出人员提出研修任务、明确考察内容和办法,与拟派出人员签订《长春师范大学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留学人员可通过完成一篇高水平论文、科研成果、进行一次讲座、开一门新课、立新课题等形式展示研修成果和出国留学效益。
3.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拟派出人员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要求,办理相关派出手续。
4.对留学人员实行“签约派出、违约赔偿”的办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组织拟派出人员与国家留学基金委签订《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并办理公证,交存保证金后派出。
5.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派出人员进行外事知识培训,进行行前教育。协助国家留学基金委和驻外使(领)馆做好在外管理和按期回国等工作。
6.被录取人员的留学资格保留期限按照国家留学基金委时间规定执行,凡未按期派出者,其留学资格将自动取消。留学资格确定后,留学国别、留学单位、留学期限等不允许变更。
7.人事处和派出单位要与派出人员建立联系,保持跟踪和检查国外学习情况,对留学人员进行考核。
8.按照《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规定,留学人员自抵达留学所在国后十日内凭《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资格证书》、《国家公派留学人员报到证明》向中国驻留学所在国使(领)馆办理报到手续后方可享受国家留学基金资助。
9.留学人员在国外留学期间,应遵守所在国法律法规、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人员的有关规定及《资助出国留学协议书》的有关约定,自觉接受驻外使(领)馆和学校的管理;每3个月向驻外使(领)馆和学校提交研修报告及国外合作者鉴定。超期3个月不与部门和人事处联系的,学校将停发工资等相关福利待遇。
10.留学人员应按协议约定完成所制定的研修计划及学校提出的任务和要求,履行按期回校服务的义务。留学人员回国后须向学校汇报留学成果,填报留学成果申报表。
11.留学人员须认真填写《回国报到提取保证金证明表》中“留学总结及学术成果报告要点”一项,并提交国外邀请方出具的评价意见。
12.留学人员回国后,两周内应立即向人事处和所在学院(部门)报到,递交留学学校或科研机构出具的学习、科研证明等相关材料。如留学期间完成的1篇以上高水平学术论文,拟面向教师和学生公开举行1次学术报告会的相关材料,拟开设的双语授课课程的所选英文原版教材、教学大纲等。
13.对于考核合格人员,报销有关费用;对于考核不合格者,学校将依据派出协议追究派出人员有关责任和违约费用。
14.留学人员与获得资助有关的论文、研究项目或科研成果在成文、发表、公开时,应注明“本研究/成果/论文得到国家留学基金资助”,署名长春师范大学。
15.学校将在每年12月底前对项目执行情况(含派出、在外管理和回国情况以及取得的公派留学效益等情况)进行总结,总结报告连同典型事例等材料将提交国家留学基金委。
16.留学人员学习结束后有义务回校服务。出国1年及以上者,回校服务期为5年;出国3个月以上至1年以下者,回校服务期为3年。如出国人员在校有其他服务期,出国服务期应与其他服务期合并计算。
17.超过规定期限不归者,学校将停发工资,按待聘人员处理;超过1年者,解除聘用合同,按自动离职处理。
18.服务期未满调出、辞职或被学校按自动放弃公职者,须按未满服务年限交纳服务补偿金,标准为人民币1万元/年(不足1年的以月为单位按比例计算),并返还学校为其支付的在外学习期间的工资和留学经费。
七、鼓励机制
1.学校组织教师参加教育部指定出国留学人员培训部进行外语培训,培训费用由学校师资培训经费支付。学校鼓励教师参加符合国家留学基金资助出国留学外语条件的外语类考试,获得合格成绩的教师将报销考试报名费用。
2.根据本办法派出的教师出国留学期间与在校教师同等待遇。
八、组织机构
由学校人事处负责项目人员的选拔和管理工作,国际合作与交流处负责项目人员的派出手续办理工作。
1.根据项目要求,人事处结合学校师资队伍建设实际,负责年度计划分配、组织教师的外语培训、组织专家对候选人进行评审,制定出国留学人员考核和管理办法,并组织留学人员进行考核并形成总结报告,由专职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2.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配合国家留学基金委做好派出工作,组织拟派出教师申报、协调国外学校相关事务,指定专门人员具体负责项目管理工作。
九、附则
本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学校人事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