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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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规则

2023-03-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坚持和加强党对学校工作的全面领导,健全完善党内议事决策制度,确保学校党总支(分党委)会议议事决策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关于新形势下党内政治生活的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党总支(分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全面负责本单位党的建设,履行政治责任,保证监督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及上级党组织决定的贯彻执行,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在干部队伍和教师队伍建设中发挥主导作用,把好政治关。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实行集中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重大问题都要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总支(分党委)委员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总支(分党委)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党的建设的事项。

1.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贯彻落实党的路线方针政策以及中共中央、省委、省委教育工委、学校党委各项工作部署的重要事项;

2.落实党员大会(党员代表大会)决议决定的重要事项;

3.党建工作规划、年度工作计划、重要活动实施方案、改革举措、规章制度的制定和修订等重要事项;

4.加强党组织建设和党员队伍建设的重要事项;

5.党内表彰、奖励,上级党组织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6.加强班子建设和提升班子成员履职能力的重要事项;

7.发展党员及不合格党员的处置、违纪党员的处理等工作,党建工作经费和党费的使用等重要事项;

8.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的重要事项。

(二)干部队伍建设的事项。

1.配合学校党委完成干部工作的有关事项;推选出席上级党的代表大会代表人选等重要事项;

2.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研究决定本单位内设的系、教研室负责人选拔任用(或研究提名建议任免人选)等重要事项;

3.党总支(分党委)委员增补、撤免等事项,决定本单位党支部设置方案、党支部书记任免等事项;

4.按照有关章程和规定,制定修订学院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推选等工作的实施办法;

5.干部教育、培训、考核和监督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三)加强对人才的政治引领、政治吸纳和教育管理、联系服务的重要事项。

(四)思想政治、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安全稳定等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五)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六)加强对工会、共青团、学生会、学生社团等群团组织,各类学术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领导的重要事项。

(七)其他需要党总支(分党委)会议研究决定的重要事项。

第五条  应由党总支(分党委)会议对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二)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以及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三)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四)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七)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八)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九)其他应由党总支(分党委)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六条  会议一般应每两周召开1次,遇有重要情况经书记同意可随时召开。会议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不能参会的,可以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七条  会议参会人员为党总支(分党委)委员会全体委员,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委员到会方可开会,讨论和决定干部任免等重大事项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到会。委员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应该在会前向书记请假。

不是委员的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列席会议,不是委员的专职组织员一般应列席会议,团委书记为党员的列席会议。根据需要,书记可以确定其他人员列席会议。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会议议题由书记提出,或者由其他委员提出建议,书记综合考虑后确定。对重要议题,书记应当在会前听取行政负责人意见,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政负责人和相关委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不得以会前酝酿代替会议决策。

第九条  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涉及教职工职称评聘、职级晋升、考核评价等,应征求党支部意见;对事关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的重要事项,应通过党支部、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方式,广泛征求意见。涉及干部工作议题,应充分听取行政领导班子成员的意见。

第十条  会议议题一般一事一报,议题相关材料应提前提交本单位办公室,办公室应提前将会议议题及相关材料送达有关参会人员。凡提交讨论的议题,应事先做好充分准备,进行研究,形成比较成熟的意见。

会议按既定议程逐项进行,无特殊情况或未经书记同意,一般不临时动议议题。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书记同意后方可安排。

第十一条  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一般应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会议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一决,发表意见和组织表决的顺序依次为委员、副书记、书记。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人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人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决定多名干部任免时,应逐人表决。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及时召开会议决策的,由书记同相关人员及时沟通,做出紧急处理决定并通报全体委员,事后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三条  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人员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况,本人必须回避。议题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益关联,不作为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  会议作出的决议或决定,应当及时向行政领导班子成员通报或根据工作需要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透露。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由相关人员组织实施,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总支会议汇报,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党总支要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会议决定的事项,党总支所属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若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发生变更,导致决定的政策依据已不存在的、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等情形的,可停止、暂缓执行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需要书记审核并签字,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宜由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保管的书面材料,办公室主任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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