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受纪律处分学生教育转化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建设优良的学习、生活环境,促进学生健康成长,培养合格建设者和可靠接班人,根据新颁布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有关规定,并结合音乐学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学生违反校规校纪,根据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下列之一处分:
(一)警告;
(二)严重警告;
(三)记过;
(四)留校察看;
(五)开除学籍。
第二章 处分权限
第三条 对违反长春师范大学学生管理条例的学生,根据《长春师范大学学生违纪处理办法》,对其违规情况,按照处理适用原则和相应处分办法进行处理,确保处分公正、严明。
第三章 纪律处分的适用对象
第四条 本规定所适用的学生纪律范围,包括音乐学院全院在籍本科生、研究生。
第四章 处分的适用原则
第五条 对违纪学生的处理,做到证据充分、依据明确、定性准确、程序正当、处分适当。
第五章 教育转化实施办法
第六条 建立受处分学生档案,详细记录受处分学生的基本信息、处分原因、处分等级、考察期限等内容。
第七条 定期与受处分学生进行谈话,了解其思想动态、学习和生活情况,帮助其制定改进计划。
第八条 为受处分学生提供心理咨询和辅导,帮助他们克服心理障碍,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
第九条 鼓励受处分学生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志愿服务等活动,培养其社会责任感和团队合作精神。
第十条 加强与受处分学生家长或监护人的沟通,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转化工作。
第十一条 对受处分学生的教育转化情况进行定期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及时调整教育转化措施。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长春师范大学音乐学院负责解释。
音乐学院受处分学生教育转化记录表
姓 名 |
| 学 号 |
| 学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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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 业 |
| 班 级 |
| 政治面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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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 纪 时 间 |
| 处 分 类 别 |
| 发文时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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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处分原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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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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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话记录(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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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进步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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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院综合考察意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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