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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音乐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

2023-03-27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建设,落实学院办学主体地位,进一步完善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决策机制,保证议事决策的民主化、规范化、科学化,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中共中央组织部中共教育部党组关于印发普通高等学校院(系)党委会会议和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规则示范文本的通知》和省委、省委教育工委有关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日常工作的决策机构,讨论和决定本单位工作中的重要事项。有关党的建设,包括干部选拔任用、基层党组织和党员队伍建设等工作,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决定;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党总支会议先行把关,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第三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集体讨论决定重大问题,建立健全集体领导、党政分工合作、协调运行的工作机制。

第二章  议事决策范围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学院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主要包括:

(一)事关学院改革发展稳定的事项。

1.贯彻落实党的教育工作方针政策、上级有关决策部署和学校整体发展规划、教学科研管理各项工作安排等重要事项;

2.学院发展规划、学科专业建设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和重要改革举措、重要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等重要事项;

3.学院内设系、教研室,以及管理、咨询类组织的设置、调整等重要事项;

4.年度财务预算决算的审定和执行,大额度资金使用以及接受大额捐赠等重要事项;

5.大型设备和大宗物资采购或购买服务、基本建设和基建修缮等重要事项;

6.办学空间、设备设施等办学资源配置,重要资产处置,无形资产授权使用等重要事项;

7.服务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等重要事项;

8.各类行政审批及后勤管理工作中的重要事项;

9.维护安全稳定、防范和处置突发事件等重要事项。

(二)事关教师队伍建设的事项。

1.教师引进、培养,教学、科研团队建设,教师兼职、访学、进修、参加各类组织和参与学术交流、社会活动中的重要事项;

2.教职员工的聘用、调动、晋升、考核、职称职级评定、薪酬分配中的重要事项;

3.人才工作规划制定,人才队伍建设,各级各类人才计划人选推荐申报中的重要事项;

4.教职员工违规、违纪惩处等重要事项。

(三)事关学生培养的事项。

1.学科和专业设置、调整,人才培养方案制定、修订,培养项目的设立和终止等重要事项;

2.课程建设、教学管理、教材编写选用等重要事项;

3.学生学籍管理,招生、毕业、就业、奖惩、困难学生帮扶,研究生导师遴选等重要事项。

(四)科研平台、科研团队建设,科研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科研成果转化、科研奖励中的重要事项。

(五)开展国(境)内外教学、科研和学术交流合作中的重要事项。

(六)学位评定分委员会和其他管理、咨询类组织组成人员和负责人选任等重要事项。

(七)学院表彰、奖励,上级重要表彰、奖励人选推荐等重要事项。

(八)其他需要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  由党总支会议研究形成决议或决定,并提交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事项。主要包括:

(一)贯彻落实学校党委关于加强学院党的领导和党的建设有关部署的具体措施。

(二)思想政治工作、教风学风和师德师风建设有关事项。

(三)意识形态、统一战线和安全稳定工作有关事项。

(四)党风廉政建设和巡视巡察整改工作有关事项。

(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本单位内设的系、教研室负责人建议任免人选进行审议,作出任免决定。

(六)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有关事项。

(七)其他需要提请党政联席会议成员共同研究落实的重要事项。

第六条  正确区分学院党总支会议议事范围与学院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不能用党总支会议替代党政联席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

第三章  议事决策原则和程序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一般应每两周召开1次,可根据工作需要,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一致同意,可随时召开。根据议题内容,会议由党总支书记或院长主持。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成员及纪检委员(党总支书记、副书记、纪检委员,院长、副院长)。团委书记为党员的列席会议。会议必须有半数以上成员到会方可召开,对重大事项进行决策时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到会。因故不能参加会议的,须在会前向主持人请假。根据议题需要,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列席人员。列席人员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由党政领导班子成员提出,由党总支书记、院长协商确定。对重要议题,党总支书记、院长应当在会前互相沟通,意见不一致的应暂缓上会。集体决定重大事项前,党总支书记、院长和党政联席会议有关成员要个别酝酿、充分沟通。凡未经会前审定的议题且非突发重大事件而临时动议的,一般不列入会议的议程。对于突发事件或紧急情况需要上会研究讨论的,须经党总支书记和院长一致同意后方可安排。党政联席会议要坚持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对拟研究讨论的重要事项,会前应深入调查研究,充分听取各方面意见,做好论证并提出初步方案。

第十条  属于会议议事范围、因情况紧急而不能上会研究的事项和问题,由党总支书记同院长及时沟通,做出紧急处理决定并通报党政联席会议成员,事后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报告并按程序予以确认。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和决策实行民主集中制,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形成决议或决定。如对议题意见分歧较大的,一般应当暂缓作出决定。

第十二条  讨论议题应一事一议一决,发表意见和组织表决的顺序均为党政负责人最后表态、主持人末位发言和表决。表决可根据讨论和决定事项的不同,采用口头、举手、无记名投票或记名投票等方式进行,赞成票超过应到会正式成员半数为通过。未到会成员的意见可以用书面形式表达,但不得计入票数。表决结果当场公布。根据讨论表决情况,主持人应明确责任人和目标措施、办结期限等要素。会议讨论和决定多个事项,应当逐项表决。

第十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议分为以下几种:批准或通过;原则批准或原则通过,按要求作相应修改后实施或发布;暂不形成决议,责成相关负责人另行提出意见再行研究;不予批准或不予通过。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会议议题涉及与会人员本人或者其亲属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决策的情形,本人必须回避。议题与其本人或者其亲属有利益关联,不作为列席人员。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作出的决议或者决定,适合公开的应当依据有关规定及时公开。对需保密的会议内容和尚未正式公布的会议决定,参会人员应当遵守保密规定。

第四章  议定事项执行与监督

第十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由分管领导或相关负责人组织实施,学院办公室负责传达和督促检查协调落实,执行情况应当及时向党政联席会议汇报。学院应当建立有效的督查、评估和反馈机制,确保决策落实。

第十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事项,学院相关人员应当及时执行。对执行不力的,应当依照有关规定问责追责;决策执行过程中需作重大调整的,应当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需要复议的,按规定重新提交议题。

第十八条  若出现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制度发生变更,导致决定的政策依据已不存在的、执行中发现对作为决策依据的事实认识有误、掌握不全面,或遇有意外事件、不可抗力,致使会议决定已不可能执行或执行将发生不利后果等情形可停止、暂缓执行决议。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单位办公室负责会议的会务工作,主要包括:收集议题,印发会议材料,通知参会人员,做好会议记录,编发会议纪要。会议记录需要主持人审核并签字,妥善保管、存档备查。不宜由参会人员、列席人员保管的书面材料,办公室主任应在其离场前收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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