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为进一步发挥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以下简称纪检委员)的作用,推进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深入开展,根据上级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设纪检委员1名。
第三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在学校纪委和同级党组织的双重领导下开展工作。
第四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工作职责
(一)协助基层党组织落实、检查党风廉政建设各项任务,开展党内监督工作,具体包括:
1.协助贯彻落实校党委、行政和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的部署和要求,明确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分工和具体责任,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党风廉政建设工作计划,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各项工作任务;
2.协助在本单位开展党性、党风、党纪和廉洁教育,推进廉政文化进课堂,增强师生员工廉洁自律和遵纪守法意识;
3.协助贯彻落实党和国家的廉政法规及学校的有关规章制度,督促本单位结合管理和业务工作制定、完善相关制度,防止廉政风险的发生;
4.督促本单位召开每学期一次的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
5.监督本单位作风建设,纠正损害群众利益的不正之风,切实解决党风政风方面存在的突出问题;
6.每半年向学校纪委报告一次工作,重要事项随时报告。
(二)督促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制度和党务、政务公开制度,提出相关工作建议,具体包括:
1.督促本单位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长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等规定,对未全面、正确、及时承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的,予以提醒,并做好书面记录。对于多次提醒仍未履行责任的情况,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进行书面汇报;
2.监督党政一把手认真履行《长春师范大学贯彻落实“三重一大”决策制度实施办法》等规定,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三重一大”事项必须经过领导班子办公会或党政联席会集体讨论决定并做好记录。每学期对本单位执行“三重一大”情况记录进行检查,对于未按规定记录的情况予以纠正。
(三)密切联系本单位群众,听取党内外意见,开展党风廉政建设的调查研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领导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强化廉政风险防控意识,注重通过日常工作实践、联系本单位群众、听取各方意见等途径发现本单位工作中的廉政风险点与薄弱环节,并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和本单位党组织提出书面建议。
(四)受理本单位党员和群众的来信来访、党员的控告和申诉,并进行书面记录,配合校纪委对有关信访举报进行调查。
(五)发现本单位党员、干部存在违纪违法问题的,特别是本单位副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涉嫌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向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报告,并协助做好有关工作。协助学校纪检监察部门查处涉及本单位的违纪问题或案件,对本单位受处分党员改正错误的情况进行跟踪考察。
(六)认真完成校纪委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第五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工作权利
(一)根据工作需要查阅有关文件和资料;
(二)根据工作需要参加、列席本单位有关会议;
(三)参加有关培训;
(四)对学校纪检监察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六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工作义务
(一)模范遵守法律、党纪、校规;
(二)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三)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清正廉洁,公道正派,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依规作出的决定;
(四)每年向校纪委述职并接受评议;
(五)保守工作秘密;
(六)法律、党纪、校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七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的保障机制
(一)基层党组织应为纪检委员开展工作提供支持;
(二) 学校党委和纪委保护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不受打击、报复;
(三)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参与查办信访案件工作所产生的交通费、差旅费等支出项目,由校纪委专员办公室负责解决。
第八条 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在履职过程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泄露秘密的,由学校纪委视情节轻重依据有关党内法规追究其纪律责任。
第九条 原《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基层党组织纪律检查委员队伍建设的意见》(长师党字〔2015〕19号)废止。
第十条 本办法由学校纪委专员办公室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转自长春师范大学纪委监察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