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
 首页 | 学院概况 | 师资队伍 | 人才培养 | 学科建设 | 学术研究 | 科研机构 | 党建工作 | 学团工作 | 国际交流 | 相关下载 
文章内容详情 教学公告

长春师范大学问责实施办法

2023-04-10  点击:[]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加强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增强“四个意识”,进一步在全校树立起主动作为、勇于负责、敢于担当的精神,改进工作作风,增强执行力,提高工作效能,依据《中国共产党问责条例》《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推进领导干部能上能下若干规定(试行)》《关于对不担当不作为干部进行组织处理的办法》等规定,根据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党委是问责决定主体,并作出责任追究处理决定。校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是问责调查部门,按照问责要求,负责具体的调查和处理工作。有关职能部门依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问责对象是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重点是主要负责人。

第三条 本办法中的问责,是指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违反党章和其它法规,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致使党、国家、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受到损害,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依照本办法追究主体责任、监督责任和领导责任。本款所称不履行职责,包括拒绝、放弃、推诿应履行的职责;不正确履行职责,包括不完全履行职责,或不依照规定程序、权限、时限履行职责。

第四条 责任划分。领导班子在职责范围内负有全面领导责任,领导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承担主要领导责任,参与决策和工作的班子其他成员承担重要领导责任。

追究领导班子全面领导责任时,应当同时追究班子主要负责人和直接分管的班子成员的主要领导责任。班子其他成员对错误或者不当决策提出明确反对意见而未被采纳的,不承担责任。

错误或者不当决策由领导干部个人决定或者批准的,应当追究该领导干部个人的责任。

第五条 实施问责,遵循权责统一、责罚适当、实事求是、依法有序的原则。坚持问责与考核、教育与惩戒、追究责任与改进工作相结合,把干部在推进改革中因缺乏经验、先行先试出现的失误和错误,同明知故犯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上级尚无明确限制的探索性试验中的失误和错误,同上级明令禁止后依然我行我素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把为推动发展的无意过失,同为谋取私利的违纪违法行为区分开来,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最大限度调动干部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

第二章 问责情形

第六条 问责情形包括以下几种:

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党的领导弱化,出现重大失误,给党的事业和学校工作造成严重损失的:

1.贯彻落实中央精神和省委工作部署及学校党委决定变异走样,自行其是,打折扣,搞变通,出现重大失误的;

2.在推进学校事业发展中领导不力,违反民主集中制和“三重一大”决策制度,重要工作部署执行不到位的;

3.意识形态工作不力,思想政治工作严重削弱,党性教育特别是理想信念宗旨教育薄弱,党员队伍在重大风险和考验面前不能发挥先锋队作用的。

(二)党的建设缺失,损害党的形象,削弱党执政的政治基础的:

1.党建工作责任制落实不到位,致使党组织领导核心和政治保障作用弱化,党内和群众反映强烈的;

2.违反党的组织原则和组织路线,党内政治生活不正常,组织生活不健全,党组织软弱涣散,领导班子不团结,干部人事制度不规范,干部选拔任用工作中问题突出,违规发展党员的;

3.对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及相关制度规定贯彻落实不力,作风建设流于形式,导致“四风”问题得不到有效治理的。

(三)全面从严治党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1.履行“两个责任”不力,管党治党失之于“宽松软”,对党员日常监督管理不到位,“好人主义”盛行、搞一团和气,不负责、不担当,该发现的问题没有发现,发现问题不报告不处置不问责的;

2.履行领导责任不力,不认真履行“一岗双责”,对职责范围内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不抓早抓小,不主动开展“咬耳扯袖”“红脸出汗”提醒谈话,对巡视巡察发现问题整改不力的。

(四)维护党的纪律不力,导致违规违纪行为多发,造成恶劣影响的:

1.维护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失职,存在有令不行、有禁不止,搞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对中央的决策部署贯彻执行不到位,群众反映强烈、影响较大的;

2.维护组织纪律不力,不执行或者擅自改变学校作出的决定,不履行有关工作规程,违反请示报告制度,情节严重的;

3.维护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不力,影响恶劣的。

(五) 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不坚决、不扎实,问题突出的:

1.对存在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问题不研究、不采取措施解决,腐败问题多发频发,对损害师生员工利益的不正之风和腐败问题查处不力的;

2.对发现的党员干部违规违纪问题隐瞒不报、压案不查,研究处理违规违纪问题,不讲原则、包庇护短,造成严重后果的。

(六)其它应当问责的情形。

党政领导干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问责:

(一)组织纪律性差,不依法依规履职,乱作为,违反规定程序,盲目决策,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损失的:

1.违反党的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引发思想混乱,造成不良影响的;

2.不按章办事,违反学校制度和规定程序,或超越学校赋予的职责权限实施管理行为,损害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造成不良影响和重大经济损失的;

3.违反民主集中制原则,“三重一大”事项未经领导班子集体研究,个人独断专行,擅自决定,造成不良影响或经济损失的;

4.违反组织纪律,重大事项事前不请示、事后不报告,造成不良影响或重大经济损失的;

5.在工作中弄虚作假,歪曲事实,误导学校决策,在社会或师生员工中造成不良影响的;

6.不调查研究,不认真听取师生员工的合理意见和建议,主观臆断,造成决策严重失误的;

7.违反中央八项规定和省委具体规定,在学校和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担当精神缺失,消极懈怠,不作为、慢作为,致使落实不力或影响学校全局工作的:

1.无正当理由,未完成学校工作计划或阶段性重点工作中明确规定应由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管辖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承担的主要工作任务,影响全局工作安排的;

2.消极应付,未执行或未认真执行学校决策部署或分管领导交办的重要事项,给相关工作造成严重影响的;

3.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职责,对职责范围内应当办理的事项,无故拖延推诿,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4.对由多个单位共同办理的事项,主办单位负责人不主动牵头协调或协办单位负责人不积极支持配合,致使相关工作延误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三)责任意识淡薄,防范不力,处置失当,致使学校利益或师生员工合法权益遭受重大损失或造成恶劣社会影响的:

1.在各种灾害、事故和突发事件中,拖延懈怠、敷衍推诿,未及时采取必要和可行的措施进行有效处理,致使事件造成重大损失或恶劣影响的;

2.在处理重大问题和调处矛盾纠纷中,方法简单,措施不当,导致集体上访、重复上访或引发群体性事件等不稳定情况的;

3.在组织各类大型集体活动中,对可能发生的问题未采取有效防范措施而发生重大责任事故的;

4.未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建立健全安全、稳定、保密等工作规章制度,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者对重大安全隐患不及时整治,导致发生事故的;

5.瞒报、虚报、迟报重大突发事件、安全事故或其它重要情况的;

6.对涉及师生员工学习、工作、生活等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漠不关心、不及时研究解决,或对师生员工反映强烈的问题不及时解决,造成不良影响的。

(四)违反干部选拔任用考核有关规定,造成不良影响的:

1.在干部选拔、推荐、考核工作中任人唯亲,弄虚作假,故意提供虚假信息或者不实材料,造成不良后果的;

2.违反干部选拔任用工作相关规定,导致用人失察、失误,造成恶劣影响的;

3.在述职述廉工作中隐瞒、有意回避重要问题,以及对存在的突出问题不认真整改的。

(五)管理不严、监督不力,造成恶劣影响或其它严重后果的:

1.教育引导不够,管理不严格,所管辖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工作效率低下、工作态度生硬、服务质量差,师生员工反映强烈,长期得不到整改的;

2.工作不认真、不仔细,审核把关不严,上报的材料、数据、统计结果等存在明显错误,造成不良影响或严重后果的;

3.廉政风险防控机制建设落实不到位,制度不健全、监管不力,致使所管辖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工作人员发生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和失职、渎职等违纪、违法行为的;

4.对职责范围内的课堂、讲座、论坛、研究会、学术沙龙以及网络、新闻媒体平台等宣传思想阵地管理不严,给学校造成不良影响的。

(六)其它应当问责的情形。

第七条 在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方面存在问题的,依照《长春师范大学党风廉政建设“一岗双责”实施办法》等规定,追究领导干部的责任。

第三章 问责方式及适用

第八条 问责方式包括以下几种:

对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检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轻的,应当责令其作出书面检查并切实整改。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较重的,应当责令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改组。对失职失责,严重违反党的纪律、本身又不能纠正的基层党组织,应当予以改组。

对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方式包括:

(一)批评教育。对履行职责不力、情节轻微的,应当通过提醒谈话或约谈的方式进行批评教育。

(二)通报。对履行职责不力的,应当严肃批评,依规整改,并在一定范围内通报。

(三)诫勉。对失职失责、情节较轻的,应当以谈话或者书面方式进行诫勉。

(四)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对失职失责、情节较重,不适宜担任现职的,应当根据情况采取停职检查、调整职务、责令辞职、降职、免职等措施。

(五)纪律处分。对失职失责应当给予纪律处分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追究纪律责任。

上述问责方式,可以单独使用,也可以合并使用。

第九条 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应当从重或者加重问责:

(一)对发生的问题进行掩盖、袒护的;

(二)在问责过程中,干扰、阻碍、不配合调查的;

(三)打击、报复、陷害检举人、控告人、证人及其他相关人员的;

(四)出现问题后仍不采取补救措施,致使危害结果扩大的;

(五)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从重或者加重情节。

第十条 有第六条所列情形,且有下列情节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于问责:

(一)及时发现并纠正错误,有效避免损失或者消除影响的;

(二)积极配合问责调查,主动承担责任;

(三)认真整改,成效明显的;

(四)相关法规规定的其它从轻、减轻或免于问责情节。

第十一条 受到问责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取消当年年度考核评优和评选各类先进的资格。

单独受到诫勉、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的任职影响期如下:

(一)受到诫勉处理的,六个月内不得提升职务或者重用;

(二)停职检查的期限一般为三到六个月,停职检查期满后,由学校党委决定是否恢复履行职务。受到停职检查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三)受到调整职务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四)受到责令辞职、免职处理的,一年内不得担任与其原任职务相当的领导职务,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五)受到降职处理的,两年内不得提升职务。

同时受到纪律处分和组织调整或组织处理的,按影响期较长的执行。

第十二条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由学校人事处按照相关规定,扣发相应绩效待遇。

第四章 问责程序

第十三条 问责按照问责启动、问责调查、问责建议、问责决定、问责执行的程序进行。

(一)问责启动

上级部门及其领导的指示、批示和通报,上级监督机关及司法机关等提出的意见建议,校领导提出的问责建议,校党政各级组织以及工会、教代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提出的问责建议,社会组织或个人提出的并附有相关证据材料的举报、申诉或控告,以及新闻媒体曝光的信息等,均可作为问责事项。问责由校纪委(监察处)、党委组织部受理,并酌情启动问责调查。

(二)问责调查

问责调查由校纪委(监察处)或党委组织部牵头,根据问责事项,可联合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按照相关权限和程序开展调查。调查组一般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调查工作,情况复杂的,经批准可适当延长,但最长不超过3个月。在调查过程中,调查组应当听取被调查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或者党政领导干部的陈述和申辩,并且记录在案。对其合理意见,应当予以采纳。

(三)问责建议

调查结束后,调查组应经过集体讨论,形成调查报告,并按下列规定提出问责处理建议:

1.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或情节轻微的,可提出终止问责的建议;

2.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应提请校党委对该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或者党政领导干部追究责任,并提出追究责任方式的建议;

3.对于事实清楚,不需要进行问责调查的,可直接作出问责建议。

(四)问责决定

根据调查组的调查报告与问责建议,经校党委研究,作出问责决定并形成《问责决定书》。《问责决定书》应写明问责事实、问责依据、问责方式、批准机关、生效时间、问责对象的申诉期限及受理部门等。

(五)问责执行

问责决定作出后,应当自问责决定作出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由校纪委(监察处)或党委组织部指派专人将《问责决定书》送达被问责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及其所在单位并督促执行。有关问责情况应当向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通报,党委组织部在问责决定生效后的15个工作日内将问责决定材料归入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个人档案;涉及组织调整或者组织处理的,应当在一个月内办理完毕相应手续。

受到问责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作出书面检查。

受到问责的党政领导干部,应当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学校党委写出书面检讨,并在民主生活会或者其它会议上作出深刻检查。

给予纪律处分的,按相关规定办理。

凡问责事项一般应公开,以强化教育警示效果。

第十四条 被问责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或者党政领导干部对问责决定不服的,可于收到《问责决定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学校党委提出书面申诉。学校党委接到书面申诉后,按照相关规定对申诉进行复查,并将复查结果以适当形式告知申诉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或者申诉人及其所在单位。

被问责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或者党政领导干部申诉期间,不停止问责决定的执行。

被问责党政领导干部拒绝执行问责决定的,依照干部管理权限免去其职务,再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 实行终身问责。对失职失责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不论其责任人是否调离转岗、提拔或者退休,都应当严肃问责。责任人已调离或者提拔的,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将有关材料移送相关组织按程序实施问责。

第十六条 学校党委要及时听取有关问责情况的汇报,并加强监督检查。对有责不问、问责不当、不落实问责决定的,应当及时督促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七条 对学校各基层党组织、单位、部门和党政领导干部的问责,国家法律法规、党内法规和有关政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八条 对科级干部和其他干部实行问责,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已经2018年11月8日党委常委会审议通过,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其它校内有关问责的规定,凡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照本办法执行。

(转自长春师范大学纪委监察网)

上一条:长春师范大学校内巡察工作暂行办法 下一条:中共长春师范大学委员会基层党组织纪检委员工作管理办法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