音乐学院
 首页 | 学院概况 | 师资队伍 | 人才培养 | 学科建设 | 学术研究 | 科研机构 | 党建工作 | 学团工作 | 国际交流 | 相关下载 
文章内容详情 教学公告

长春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管理办法

2017-03-15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人才培养方案是学校保证教学质量和人才培养规格的重要文件,是组织教学过程、安排教学任务、确定教学编制的基本依据,是实现人才培养目标的重要环节。为加强和完善人才培养方案的管理,进一步规范我校的教学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一经确定,应保持一定的稳定性,各教学单位必须严格遵照执行。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内,一般不得变更;确因特殊原因需要调整或修改的,要按照严格的程序和要求办理。

第二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与修订

第三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应遵从党的教育方针,以教育部颁发的相关文件规定和学校人才培养目标为依据和出发点,广泛征询意见,充分开展调查研究。

第四条  申报新专业前,应制定出该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原则上应在人才培养的一个培养周期后,根据需要作出全面修订;学校也可以根据国家或社会发展的要求,适时提出全面修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的意见。

第五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制订或修订,应在主管校长领导下,由教务处组织进行,各专业所在学院具体负责。

第六条 制订与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工作程序:

1.教务处提出制订或修订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以文件形式发至各教学单位;

2.各学院院长为人才培养方案制订或修订的主要负责人,要根据人才培养方案的指导意见的要求,组织相关专业负责人和骨干教师等人员,在充分调研论证的基础上,拟订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

3.教务处组织有关专家对各分院拟订的人才培养方案进行论证与审议,各学院根据专家审议意见修改定稿后报教务处;

4.教务处汇总各专业人才培养方案,报主管校长审阅后提交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学校教学工作委员会审定通过后印发执行。

第七条 人才培养方案的主要内容应包括培养目标、培养要求、学制、毕业学分与授予学位、课程结构及学分分配、课程安排表、说明等部分。

第三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执行

第八条  人才培养方案执行是落实高校人才培养目标,体现高校管理素质,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各部门要切实做到培养方案执行的规范化、稳定化。

第九条  各专业课程和实践环节的教学任务由相关学院归口承担,并负责组织教师制定各门课程教学大纲及相关教学文件。

第十条  教务处负责划分工作任务、协调教学进度、监控教学质量,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强行截流不属于自己的教学任务;如有特殊情况,相关教学单位向教务处提出申请,由教务处主持协商解决教学任务的归口转移等问题。

第四章  人才培养方案的调整

第十一条 在人才培养方案确定之后和执行过程中,凡更改课程名称、增减授课学时、学分,更改课程的开设学期,增开、停开课程以及变更课程性质(课程的必修和选修属性的调整)而导致课程结构的变更等情况,均属调整和修改人才培养方案。

第十二条  需要调整正在执行的培养方案的教学单位,应本着“提前计划,预先调整,充分准备,衔接有序”的原则,于每学期开学初向教务处提出下学期课程调整计划,填写《长春师范大学人才培养方案调整申请表》。属于个别专业选修课设置和课程顺序调整的,由教务处主管处长审批;属于较大面积专业选修课调整、或通识选修课和必修课调整、或在授课期间课程设置调整的,由教务处审查,报经主管校长批准后实施。

第十三条 凡未按上述规定报批而擅自更改人才培养方案者,均按教学事故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管理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2014年9月修订

上一条:长春师范大学借读学生管理规定 下一条:长春师范大学学分制管理暂行规定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