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促进我校学生与港澳台、国外高校的交流学习,规范公派境外交流学生的成绩管理,特制定此规定。
第一条 我校公派境外交流采取学生自愿申请的形式,需学生本人填写《长春师范大学学生公派出国(境)留学审批单》(国际合作与交流处领取)。审批表要经学生所在学院、教务处、学生处或研究生部、国际合作与交流处等相关部门批准方可生效。
第二条 学生申请交流学习前,需充分了解申请学校的课程设置,对照我校专业人才培养方案,妥善安排自己的学习。学生所在分院应指导学生合理规划境外学习的课程。
第三条 学生在境外交流学习期间,要选取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对应学期的相同课程或相近课程进行修读。学校鼓励学生尽可能多修读课程。
第四条 学生回校后,由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对学生在境外高校成绩管理部门出具的学生成绩单进行审核,对符合境外高校规定的最低学分的成绩单加盖成绩合格公章,一式四份,国际合作与交流处存档一份,学生所在分院存档一份,教务处存档一份,学生本人一份。成绩单中应注明课程名称、学时、学分数、百分制或五分制成绩等内容。
第五条 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毕业总学分要达如下标准,方可允许毕业。
境外交流学习学生的毕业总学分=在校期间人才培养方案规定的最低学分+境外交流期间境外高校规定的最低学分。
第六条 学生因在境外学习而未能选上我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专业核心课程,而境外学习期间没有与其相同或相近的课程,学生需要回校后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补修该门课程。
第七条 学生在境外学习期间多修读的课程学分可以置换学校人才培养方案中的任选课程学分。
第八条 我校对应学期教学安排中若涉及毕业论文(设计)、专业(教育)实习,学生必须在境外学习期间修读完成此类课程。对于未修读此类课程或成绩不合格的学生不予以毕业。在境外完成毕业论文(设计)的学生应将相关材料带回学校,分院审核后,予以存档。
第九条 学生回校后,按学校的相关规定可以参加评奖评优,在交流期间的成绩作为参加评奖评优的参考。
第十条 学校原则上不允许学生因私出国(境)。
第十一条 此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并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2014年9月修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