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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长春师范大学纪律检查委员会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实施办法

2022-11-16  点击:[]

为切实履行学校纪检监察机关监督责任,协助党委落实全面从严治党主体责任,充分运用“四种形态”提供的政策策略,通过有效处置化解存量、强化遏制增量,实现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共吉林省委关于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办法(试行)》《吉林省纪检监察机关精准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指导意见》等党内法规文件,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全面落实十九届中央纪委五次全会精神,围绕省纪委十一届五次全会提出的“1133”工作思路,充分发挥纪检监察机关监督保障执行、促进完善发展作用,为学校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实现科学发展提供坚强政治保障。

二、运用原则

(一)坚持实事求是、宽严相济。以事实为依据,以党章党规党纪和国家法律法规为准绳,区别不同情况,分类进行处理,精准运用每种形态。

(二)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坚持严管和厚爱结合,激励和约束并重,立足惩治极少数、教育大多数,按照“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合理容错纠错,以事业为上,激发全校党员干部干事创业积极性,激励干部更好担当尽责,为学校发展贡献力量。

(三)坚持综合分析、全面考量。在确定适用何种形态时,要深入分析案件所在部门、单位政治生态、实际情况,进行全面考量。深入分析案件发生的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因素,做到具体问题具体分析,审慎确定适用何种形态。

(四)坚持政治效果、纪法效果、社会效果相统一。用足第一种形态,把监督挺在前面,通过谈话函询减存遏增,有效阻断违纪违法进程;用好第二种形态,把纪律挺在前面,做到言出纪随、寸步不让,使纪律成为带电的高压线;用准第三种形态,把握好政策策略,坚定稳妥开展审查调查,实事求是作出恰当处理;慎用第四种形态,注重移送案件的质量,严把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始终做到坚决、慎重、稳妥。

三、适用情形

(一)第一种形态适用情形。

1.政治、思想、工作、作风、纪律等方面存在苗头性、倾向性问题的;

2.反映问题过于笼统、没有实质性内容,或者反映问题时间久远,难以查证的;

3.被反映人已退休多年、年龄较大,不具备审查调查条件,或者反映问题可查性低,且无其他不良反映的;

4.反映问题造成一定影响但不构成违纪违法,或者构成违纪违法但情节轻微,不足以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

5.应当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6.缺乏工作经验先行先试出现失误,或者国家尚无明确规定时,为推动改革进行探索性试验无意过失的;

7.其他应当运用第一种形态的情形。

处理方式:谈话提醒、谈话函询、批评教育、责令作出口头或书面检查、召开民主生活会批评帮助、诫勉、通报、其他批评教育类措施等方式处理。

(二)第二种形态适用情形。

1.构成违纪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务轻处分的;

2.免予党纪政务处分,应当予以组织调整的;

3.存在轻微违纪违法问题,不适宜在原岗位工作的;

4.应当受到党纪政务重处分,具有从轻、减轻情节的;

5.其他应当运用第二种形态的情形。

处理方式:党内警告、党内严重警告、政务警告、政务记过、政务记大过、政务降级以及取消荣誉称号、调整(调离)职务(岗位)、停职(停职检查)、免职、责令辞职、改任非领导职务、其他组织调整类措施等方式处理。

(三)第三种形态适用情形。

1.构成违纪违法,应当给予党纪政务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2.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财产等职务违法行为,应当给予政务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3.有刑法规定行为,虽不构成犯罪但需追究纪法责任,或者有其他违法行为,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应当给予政务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

4.涉嫌犯罪,但情节轻微,不需要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的;

5.其他应当运用第三种形态的情形。

处理方式: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开除党籍、政务撤职、政务开除以及降职、取消退休待遇、解聘、解除劳动合同、其他重大职务调整类措施等方式处理。

(四)第四种形态适用情形。

1.严重违纪涉嫌职务违法、职务犯罪,需要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的;

2.经审判机关判处刑罚,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3.经公安等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需要给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的;

4.其他应当运用第四种形态的情形。

处理方式:处分后移送和移送后处分。对于移送检察机关的案件,原则上先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后,再移送检察机关依法审查起诉;对审判机关判处刑罚、行政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后移送纪检监察机关的,由学校纪检监察机关及时作出开除党籍、开除公职处分。

四、工作程序

(一)精准研判问题线索。把运用“四种形态”要求与落实问题线索处置方式相对应,在全面掌握政治生态基础上,及时组织召开问题线索处置分析研判会,根据被反映人的现实表现、群众口碑和反映问题性质、情节等因素,对问题线索进行研判,参照每种形态的适用情形,精准提出处置意见。

(二)集体研究处理意见。把运用“四种形态”要求与个案处理相结合,区分不同情况,作出精准恰当处理。根据被审查人及涉案人员违纪违法情节、危害影响以及本人态度等情况,集体研究提出处理意见。

(三)咨询会商相关问题。运用“四种形态”过程中,针对疑难复杂情况,建立会商机制,对从轻减轻、从重加重情节,审查调查室、案件审理会商后,提出适用何种形态的具体意见。充分发挥学校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协调小组作用,对重大、疑难、复杂案件,通过咨询专业人员征求意见建议,审慎作出决策。

(四)请示报告重大事项。对运用“四种形态”存在争议或对涉案人员进行从宽处理的,应当向上级纪检监察机关请示报告,依据上级纪检监察机关提出的具体建议,作出相应处理。

五、保障措施

(一)督促党委落实主体责任。协助党委履行好运用“四种形态”的主体责任,从严教育监督管理干部,既要把“严”的主基调长期坚持下去,又要善于做到“三个区分开来”;既要合乎民心民意,又要激励干部担当作为。综合运用谈心谈话、检查抽查、指导民主生活会、督查巡视巡察反馈问题整改等方式,督促校内各级党组织,特别是“一把手”履行好第一责任人职责,将运用“四种形态”作为各级党组织履行主体责任考核、领导班子述责述廉和对领导干部问责的一项重要内容,推动全面从严治党不断延伸。

(二)用好用足第一种形态。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提高直接谈话在谈话函询中的比例,提高谈话函询质量,把握标准,精准实施,做到见人见事见思想,真正起到提醒警示、触及灵魂的效果,防止一谈了之,一函了之。注重在日常监督检查、审查调查工作中发现党员干部和监督对象轻微违纪违法问题,作为问题线索及时移交备案,通过谈话提醒、批评教育等方式,防止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演变为违纪违法问题。

(三)做好“后半篇”文章。对于谈话函询的党员干部,要督促其在民主生活会上作出说明;对给予党纪政务处分的或组织处理的,要及时进行“回访教育”,帮助受处分人端正态度、放下包袱、积极工作。同时强化以案促改,深入剖析典型案件,挖根源提建议促整改,向相关党组织或单位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督促建章立制。

(四)强化能力建设。加强监督力量配备,明晰岗位职责,健全监督体系,深入落实“1+1”“1+N”“1+X”机制,聚焦发现问题,为运用“四种形态”提供有力支持。同时加强培训,通过培训会、座谈会、研讨会等方式,提高纪检监察干部精准运用“四种形态”的本领。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转自长春师范大学纪委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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