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长春师范大学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回访教育制度

2023-04-10  点击:[]

第一条为深入做好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的思想转化工作,化消极因素为积极因素,切实履行纪检监察职责,及时了解掌握受处分人员的思想动态,做好挽救和帮助工作,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回访教育是纪检监察机构对受党纪、政务处分的党员干部开展的一项教育,坚持“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和“实事求是,以人为本”的原则。

第三条回访教育的对象

(一)受到党内警告、严重警告、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处分的中共党员;

(二)受到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的监察对象。

第四条回访教育权限

对受处分党员干部的回访教育,依据《长春师范大学贯彻落实<关于推进吉林省省属高校纪检监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的实施方案》,由审理室对学校受党纪政务处分人员进行回访教育。

第五条回访教育内容

(一)受处分人员对自己所犯错误的认识及学习、生活、工作情况;

(二)受处分人员的整改情况;

(三)所在单位党组织对受处分人员思想、工作情况的基本评价。

第六条回访教育的方法和程序

(一)负责回访教育的人员熟悉案情;

(二)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党政领导了解相关情况;

(三)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了解情况;

(四)及时向被回访教育人员所在单位反馈情况,填写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记录表并整理归档保存。

第七条回访教育的具体要求

(一)开展回访教育,由审理室2名以上纪检监察干部进行,回访教育时间和次数根据情况决定;

(二)与被回访教育人员谈话时,应认真听取其对所犯错误的认识,了解整改情况,把握思想动态,做好思想教育和政策解读工作,肯定成绩,指出问题,促其思想上转化、行动上改正,更好地做好本职工作;

(三)回访教育结束后,审理室要将受处分人员回访教育情况形成文字材料并及时存档。

第八条本制度自2021年10月26日起施行。

(转自长春师范大学纪委监察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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